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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户口簿户主必须与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的产权人一致,户口簿地址+产权证地址一致。孩子与户主是直系亲属关系(直系亲属指的是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
其实上述只是一个很官方的解答,拆解到各个区,或者细分到各个情况,其实存在的疑问还是会有很多的。
所谓人户分离指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人户分离不等于人户分离居住地入学。
上海所有有户籍的学生按照其户籍地都有一所可以对口的小学,并且根据户籍和小学,有一所可以对口的中学。
如果义务教育阶段读了这所小学,之后接着读了这所中学,那么你在小学阶段和中学阶段都属于人户一致。
但是,如果没有就读户籍地对口的小学,而是根据居住地,或者其他方式,读了其他小学,都属于人户分离情况。
区内人户分离和跨区人户分离两种情况。
上海小学阶段人户分离比较普遍,比如一些家长通过其他渠道进入理想小学,或者期间有搬家,都会出现人户分离的情况。
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例如孩子没有就读对口学校,学籍还是挂在那边。那么孩子现在就属于借读。原则上实不属于人户分离的,报名时按照学籍所在地填报。
实际居住的地方不是户口所在地,这不一定代表就必须得是人户分离居住地入学。
注意:
1. 户口在a区,居住在b区,打算在a区读小学,不用办人户分离。
2. 户口在a区,居住在b区,打算在b区读小学,这时候需要办人户分离。
(注:就读本区非对口小学,需要有房产(或者至少有租赁证明),并办理人户分离。)
此外,还有些区会采取一些自己的原则来排序,家长在办理前需要查明各区、各园所具体政策,考虑清楚需要承担的风险,再做决定。
今天,我们就根据2021年各区的《意见》,详细了解一下“统筹排序”安排!
1、人户一致,未报民办
2、人户一致,报民办未录取
3、人户分离,有相应条件房子(视学校招生情况,按房产证地址就近安排入学)
4、来沪人员随迁子女,有相应条件房子(视学校招生情况,按房产证地址就近安排入学)
5、动迁户子女,可凭动迁协议书安置地址就近安排入学。
6、本市户籍居住本区廉租房,(可按居住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地址就近安排入学。)
7、人户分离”(居住地无相应房产证)
8、非沪籍其他情况
浦东新区在《意见》中,对“统筹排序”介绍的最具体、最清楚。
1.本区户籍“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户主须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之一,且户主本人须为房屋产权人(单独所有或共同共有全部产权);儿童(少年)本人为户主的,房屋产权人须为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单独所有或共同共有全部产权)或其父母(单独所有或共同共有全部产权)。按适龄儿童(少年)本区户籍所在地地址安排对口入学。户籍迁入日期、产证上的登记日期截止为2021年4月23日,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8月10日。
2021年,本区继续在部分学校实行“一个门牌号一居住户,五年内只安排一次同校对口入学(同一居住户二孩除外)”的政策(以下简称“五年一孩”政策)。各相关学校要建立对口入学新生信息库,加强入学新生信息比对。2022年起,部分学校将对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设定入户时限要求。
如学校对口招生地段内登记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由招办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时间先后等排序安排入学,超额部分作统筹安排(详见学校后续发布的招生告示)。
2.本市户籍“人户分离”(居住地具备相应房产证)的儿童(少年):房屋产权人须为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单独所有或共同共有全部产权)或其父母(单独所有或共同共有全部产权)。待区域内“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儿童(少年)安排后,视学校招生情况,按房产证地址就近安排入学。产证上的登记日期截止为2021年4月23日,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8月10日。
3.符合入学条件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其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标准分值:居住地有相应房产证,房屋产权人须为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单独所有或共同共有全部产权)或其父母(单独所有或共同共有全部产权),参照本市户籍“人户分离”(居住地具备相应房产证)的儿童(少年)就近安排入学,产证上的登记日期截止为2021年4月23日。居住地无相应房产证的,根据实际居住地址,统筹安排入学。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8月10日。
4.动迁户子女:因动迁原因,户籍尚未迁移至安置地的,或居住的安置房产尚未办理产证的,如动迁安置地配套学校已具备招生条件,可凭动迁协议书安置地址就近安排入学。另行租赁房屋居住的,统筹安排入学。
5.本市户籍居住本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适龄儿童(少年):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承租人(买受人)须为儿童(少年)父母(提供相关证明),可按居住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地址就近安排入学。
6.本市外区户籍“人户分离”(居住地无相应房产证)的适龄儿童(少年):本市外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申请在本区就读的,按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初中阶段招生,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4月13日。小学阶段招生,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4月23日。
7.其余符合入学条件的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不含补缴,因疫情防控需要允许补缴的除外)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符合入学条件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区就读的,其所持的居住证件上的居住地址,应与其父母所持居住证件上的居住地址相一致,且居住地址在本区。
本区在园的适龄随迁子女原则上按就读幼儿园,统筹安排入学。非在园的适龄随迁子女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居住地址就近选择区级指定登记点完成入学信息登记,统筹安排入学。
8.残疾儿童(少年):有特殊教育需求的残疾儿童可直接到浦东新区特殊教育学校、浦东新区辅读学校、浦东新区致立学校或浦东新区观澜小学、浦东新区高行小学、浦东新区新场实验小学、浦东新区书院小学、上海市宣桥学校开设的特教班申请入学。
9.香港、澳门、台湾适龄儿童(少年):香港、澳门、台湾学生持本人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本市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安排入学时,视学校招生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10.外籍适龄儿童(少年):外籍学生持本人有效签证外国护照(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页,且有有效往来签证)和《本市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安排入学时,视学校招生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11.其他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少年):除上述情况以外,其他符合在本区入学的儿童(少年),由招办视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徐汇区
录取排序
1、人户一致,未报民办
2、人户一致,报名办未录取
3、人户分离
4、本市集体户籍
5、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
6、非沪籍满120分
7、非沪籍其他情况
8、港澳台、外籍适龄儿童
1、人户一致,未报名民办
2、人户一致,报名民办未录取
3、人户分离,未报名民办
4、人户分离,报名民办未录取
5、非沪籍,居住证达标满120分、有房产等情况据学校统筹安排
6、港澳台、外籍适龄儿童
1、人户一致,未报民办
2、人户一致,报民办未录取
3、人户分离,本市户籍因市政动迁、由动迁办安置在闵行区的
4、人户分离,本市户籍配住廉租房家庭的适龄儿童
5、人户分离,本市外区户籍但持闵行区房产证(产权人为父母或本人,且全部或共同共有)的适龄儿童
6、非沪籍,有居住证,积分达标的同住子女
7、非沪籍,其他情况
1、人户一致,未报民办
2、人户一致,报民办未录取
3、人户分离,未报民办
4、人户分离,报民办未录取
5、非沪籍:居住证有积分/房产,随对口学校统筹安排
长宁区
1.人户一致,未报民办
2.人户一致,报民办未录取
3.人户分离
4.非沪籍,台湾适龄儿童
5.非沪籍,香港、澳门适龄儿童
6.非沪籍,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
7.非沪籍,华侨及外籍人员适龄携行子女
1、人户一致,未报民办
2、人户一致,报民办未录取
3、人户分离
4、非沪籍,有居住证有积分/房产等情况随学校统筹安排
1、人户一致,未报民办
2、报名公办小学的本区廉租房户籍的适龄儿童。
3、人户一致,报民办未录取
4、本区廉租房户籍,报民办未录取
5、报名公办小学的本区户籍且户口与房产对应的适龄儿童,对口校区内同一居住户地址2020年已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多胞胎、二胎除外)。
6、报名民办小学未被录取的本区户籍且户口与房产对应的适龄儿童,对口校区内同一居住户地址2020年已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多胞胎、二胎除外)。
7、非沪籍,有居住证有积分/房产等情况随学校统筹安排
1、人户一致,未报民办
2、人户一致,报民办未录取
3、人户分离,在本区购买房产,实际居住地址与房产证地址一致的。同等情况下根据房产证性质、监护人情况和办理居住登记时间长短等按序统筹安排。
4、人户分离,寄居在亲属处的。同等情况下根据寄居亲属关系和办理居住登记时间长短等按序统筹安排。
5、人户分离,在本区租房,实际居住地址与租房合同地址一致的。同等情况下根据户籍区域(跨区、外街镇)和办理居住登记时间长短等按序统筹安排。
6、非沪籍,有居住证有积分/房产等情况随学校统筹安排
1、人户一致,未报民办
2、人户一致,报民办未录取
3、人户分离,适龄儿童与户主为直系亲属关系,且适龄儿童或父母三人中至少一人为居住地房屋产权所有人;
4、人户分离,适龄儿童与户主为直系亲属关系;
5、人户分离,其他情况。
6、非沪籍,有居住证有积分/房产等情况随学校统筹安排
1、人户一致,未报民办
2、人户一致,报民办未录取
3、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的居住地与其监护人的户籍地址一致,且与其监护人、本人的房产证地址相一致;
4、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的居住地与其监护人的户籍地址相一致;
5、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的居住地与其监护人、本人的房产证地址相一致;
6、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的居住地与其寄居的其他直系亲属的户籍地址相一致;
7、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的居住地为其监护人的租赁房屋;
8、人户分离,其他情况。
9、非沪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达到标准积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未达到标准积分;购房、租房等情况的先后顺序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入学。
1、人户一致,未报民办
2、人户一致,报民办未录取
3、人户分离,在本区有居住类房产,居住地房屋产权人为其本人或直系亲属
4、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且在本区有居住类房产(产证年限四年及以上优先)
5、港澳台子女、华侨子女和外籍人员子女,在本区有居住类房产
6、因动迁原因,户籍尚未迁移至安置地的/居住地安置房产尚未 办理产证的
7、居住本区廉租房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
8、人户分离,在本区无房产
9、因动迁原因,另行租房居住的
10、积分未达到标准分值但在本区有居住类房产
11、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无房产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
12、其余符合入学条件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小学阶段统筹安排进入 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小学就读。
13、港澳 台子女、华侨子女和外籍人员子女,在本区无居住类房产的。
1.本市户籍:户籍与房产证权利人相一致,直系户籍、直系房产。
2.本市户籍:户籍与房产证权利人不一致,直系房产。
3.本市户籍:户籍与房产证权利人不一致,直系户籍。
4.非本市户籍:积分达标(120分)且有直系房产。
5.本市户籍:户籍与户主非直系,房产为非直系。
6.非本市户籍:积分达标(120分)但无房产。
7.非本市户籍:有直系房产但积分不达120分。
8.非本市户籍:符合上海市入学条件,无房产且积分不达120分。居住证办理的时间长的优先。
1、人户一致,未报民办
2、人户一致,报民办未录取
3、人户分离,居住地产权人为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本人,并拥有主要产权;
4、人户分离,居住地产权人为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祖父母、外祖父母,并拥有主要产权;
5、人户分离,居住地产权人为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并拥有主要产权;
6、人户分离,居住地为租赁房;
7、人户分离,其他情况者。
8、随迁子女本人持有投靠类居住证者优先。
9、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居住证积分达标优先。
10、随迁子女持有本区自有住宅类产权房的
11、随迁子女,没有住宅类产权房,只有租赁房的
1 ,适龄儿童人户统一,居住地所有权人为适龄儿童父母,本人,拥有(或共同共有)全部所有权;户主为适龄儿童父母,本人。
2 ,适龄儿童人户统一,居住地所有权人为适龄儿童祖父母,外祖父母,拥有(或共同共有)全部所有权;户主为适龄儿童父母,本人,祖父母,外祖父母。
3 ,适龄儿童人户分离,居住地所有权人为适龄儿童父母,本人,拥有(或共同共有)全部所有权。
4 ,适龄儿童人户分离,居住地所有权人为适龄儿童祖父母,外祖母,拥有(或共同共有)全部所有权。
5 ,适龄儿童人户一致,居住地所有权人为拥有部分所有权的适龄儿童直系亲属或本人。
6 ,适龄儿童人户分离,居住地所有权人为拥有部分所有权的适龄儿童直系亲属或本人。
7 ,适龄儿童人户分离,居住地为租赁房,且进行人户分离登记满1年。
8 ,其他情况。
1、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且户主为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
2、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地址与户籍地址不一致,居住地产权人为学生父母或本人,并拥有全部产权。
3、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地与其寄居在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处的户籍地址相一致(三代是从学生开始计算为一代的三代)。
4、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地与其父母的租房地址相一致且居住地址与户籍地址在不同乡镇。
5、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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